利得税简介
征税对象: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只要在香港经营,并来源于香港本地的应评税利润,均须向香港税务局申报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
豁免海外所得: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只有源自香港本地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利得税税率:16.5%。
税务申报时间
香港税务局会向成立满十八个月的公司发出第一封公司利得税申报表格,如贵公司并没如期收到税局发出的税表,也需要主动向香港税务局申报公司的经营情况。
香港公司利得税的申报时间是根据公司会计结账日期而定,典型的有如下三类日期:
会计结账日期 | | 申报截止时间 |
1月1日~3月31日 | | 该纳税年度的11月15日之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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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11月30日 | | 该纳税年度的5月2日之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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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12月31日 | | 该纳税年度的8月15日之前申报 |
非应税项目
- (1)资本收益;
- (2)离岸利润;
- (3)银行存款利息;
- (4)股息红利.
暂缴利得税
已经提交利得税申报表的公司,随后会收到香港税务局发出评税通知书。出于税收目的, 纳税人需要根据此纳税年度所需缴交的利得税额,再暂缴下年度的利得税,所暂缴的利得税用于抵扣下年度的应缴利得税额。
双重税收协定
香港公司因知识产权所发生的境外支出,有义务向香港税务局申报。如所向境外支出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承担4.95%的税务负担。但如果双方是有签署双重税收协定,该笔税额还会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措施。这有些类似中国企业的预扣税。
香港至今于下列国家签署了全面性双重税收协定:
奥地利,比利时,文莱,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法国,格恩西岛,匈牙利,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泽西岛,科威特,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葡萄牙,卡塔尔,西班牙,瑞士,泰国,英国和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