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岸注册地都有哪些?
- 非当地居民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塞舌尔群岛、开曼等这些岛国或地区注册的公司,都属于离岸公司。
这些岛屿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当地政府又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国际贸易业务公司,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离岸公司通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 离岸公司的董事及股东资料是否会被其他人士查阅?
- 大部分离岸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都不要求公开股东及董事的身份等重要资料,因此,这信息是不会被查阅到。
- 在塞舌尔注册公司有什么优势?
- 该司法管辖区的一般优势包括:传统的企业注册和成立文件证明,注册速度非常快,通常在1 天内完成;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基金会和信托基金在塞舌尔免于征税,没有要求公司提交财务报告;各种法例明确规定隐私受到保护;成本低,建立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所有费用的总和要低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需要支付的政府费用。
- 注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优势有哪些?它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有什么区别?
- 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已经是著名的全球领先金融中心之一,能够满足国际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需求。对中国投资者来说,使用BVI结构和服务的好处包括:
- 资产的安全性- 能够转移注册地;保护资产不受外国政府的征用和没收;
- 将资产转移给其他公司、信托、基金会、协会或者合伙企业;
- 在给予批准的司法管辖区,与其他BVI或者外资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整合;
- 免除所有当地税收和印花税;
- 最大程度的私密性和匿名性;
- 在申报股东或者成员信息方面拥有法定的灵活度,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进行申报,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删除这些信息;
- 在合适的情况下,允许旧公司名被再次使用;
- 允许BVI国际公司使用外国文字作为公司名称进行注册;
- 对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没有法定要求;
- 在注册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 没有披露或者最低资本的要求;
- 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有什么特点?
- (1)灵活性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架构的灵活性是它的特点之一。举例说明,一家豁免公司不需要任何公司主管或董事在开曼群岛居住。持股人和公司记簿不必要在开曼群岛持有,而可以在另一个行政特区持有。公司不需要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开曼群岛也没有法律要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除非该公司是由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投资基金)。
(2)税务
豁免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就该公司在开曼群岛获得的利益纳税(其中包括红利、以及其它由公司清算而产生的配股),或就销售,股东在出售、股权交易的赎回中获得的利润。在上述情况下也不必缴纳公司预提税。在非开曼群岛居民死亡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和赠予也都不必纳税。
(3)商业机密
开曼群岛法律制度保证了高度的商业机密性。豁免公司的注册股东、注册董事和主管不必接受公众的监察。
- 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没有限制?
- 香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通商贸易港口,注册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并没有太大的限制。企业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如:财务与投资、医疗保健、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服装纺织、旅游、文化出版等。
- 在香港成立公司拟名有什么规定?
- 香港政府对注册香港公司名称的要求如下:
1.公司名称可用英文或中文注册。
2.公司亦可同时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和一个中文名称。
3.公司英文名称最后一字须为「Limited」,中文名称最后4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4.公司注册处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公司名称注册。
5.公司注册处接受香港公司名称中包含数字.
6.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1)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2)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他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3) 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4) 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 香港公司成立后,每年需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 1. 香港政府规定在香港注册公司后须每年进行香港公司年审,香港公司年审是香港政府对公司合法存续经营的一种审核,只要公司还未被注销,每年都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和香港税局两个政府部门提交规定的文件及费用。
2.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须向税局提交经执业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告(核数报告)。
- 香港公司注册后,能否该更公司信息?
- 香港公司的股份/名称/董事股东等信息都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变,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此类服务。
- 香港税务局提供贸易收入免税申请失败个案(1)
- 1. 业务背景
(a)某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在香港成立为法团,从事配件贸易业务。
(b)该公司在香港的一家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设有注册办事处(香港办事处)。
(c)该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是 A 先生,他是 B 公司的营业经理。 B 公司是一家在澳洲成立的法团,亦是该公司的主要供应商。
(d)A 先生负责洽谈并签订香港及海外销售业务的买卖合约。他通常在澳洲居住,每隔 3 个月左右返港一次。
(e)在本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按照 A 先生的指示,做妥文件及其他行政工作,例如:拟备购货及销售单、发票、打理银行户口、保存会计帐目纪录等。
(f)货品主要由海外供应商提供。本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按照 A 先生的指示,发购货订单给供应商,并接受本港客户的销售订单。供应商然后会把发票、装箱单及其他文件送往香港办事处。
(g)供应商将货品运送给该公司以供出售给本地及海外客户,货品会存放在香港的货仓。
(h)该公司以信用证及电滙付款给供应商,而客户则以信用证结帐。
2. 本裁定适用的安排
(a)B 公司委派一家中国内地代理公司,代理 B 公司销售给内地客户的配件。
(b)A 先生直接与内地客户及上述中国内地代理人洽谈货价、数量、品质及送货细则,并同时与意大利供应商洽谈货价、数量、生产日期及送货细则。
(c)销售交易一经确认, A 先生会要求内地的客户直接发出购货订单给香港办事处,同时通知本港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交易的资料。本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然后会按照 A 先生的指示,发购货订单给意大利供应商。货品会直接运送给中国内地的客户。
(d)本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会以背对背式信用证安排客户结帐,以及付款给供应商。
3.裁定
得自中国内地客户的销售业务利润是本地利润,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 香港税务局提供贸易收入免税申请失败个案(2)
- 1. 业务背景
(a)X 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24 日在香港注册成为法团,经营油墨贸易生意。
(b)上述货品是由位于南非的同集团附属公司 S 有限公司所生产。
(c)X 有限公司约有 80% 的销货是卖给其有关连公司,其中一家是位于美国的同集团附属公司 A 有限公司。
(d)X 有限公司与 S 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货总协议,亦与有关连的顾客(例如 A 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总协议。购货及销售总协议均在香港以外地方签订。
(e)X 有限公司位于以色列的控股公司 H 有限公司,负责统筹交易事务及货品的生产。该公司决定其下各附属公司(例如 X 有限公司及 A 有限公司)之间与 S 有限公司之间的价格转移,亦制定生产计划。
2. 安排
(a)H 有限公司根据其定下的价格及生产数量在以色列为个别交易拟备交货通知书,然后发给 S 有限公司,并把副本送交 X 有限公司及 A 有限公司。
(b)X 有限公司在香港接到交货通知书后,便会拟备一份交货通知书给 S 有限公司。
(c)发票由 S 有限公司在南非拟备,然后发给 X 有限公司, X 有限公司在香港收取发票。
(d)X 有限公司在香港拟备发票,经由 S 有限公发给在美国的 A 有限公司。
(e)帐项以汇款方式清缴,经由 X 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银行帐户存入及支取,而汇款指示则由以色列方面发出。
3. 裁定
X 有限公司的利润是属于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因此须根据《税务条例》第 14 条缴纳香港税项。
- 香港税务局提供服务收入免税申请个案(1)
- 1. 业务背景
(a)有关公司是 Y 集团的联营公司, Y 集团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和买卖马达。有关公司一直在香港向 Y 集团的公司提供行政服务。
(b)在 2005/06 年度期间, X 先生成为有关公司的主要股东兼董事。
(c)X 先生一直在中国内地居住。他对某类船只有广泛的工作经验和知识,并在远东(不包括香港)建立了航运业务网络。
2. 安排
(a)有关公司与一家英国公司 R 公司将订立服务协议(「该协议」)。根据该协议,有关公司同意向 R 公司提供市场研究服务,并向 R 公司介绍某指定类型船只的远东供应商和客户。
(b)有关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了办事处。 X 先生和有关公司在中国内地的职员会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该协议所载的所有服务。
(c)该协议所有的有关服务,均不会由有关公司的香港办事处职员或香港董事提供。他们会继续向 Y 集团提供行政服务,收取须课缴香港利得税的管理费。
3. 裁定
有关公司提供该协议所载服务所得的利润,无须征收香港利得税。
- 香港税务局提供服务收入免税申请个案(2)
- 1. 业务背景
(a)X 集团的主要业务是鱼类贸易。该集团在各国均有经营业务,管理队伍的基地设在欧洲。
(b)Y 有限公司是 X 集团的成员公司,一直在欧洲经营业务,处理 X 集团属下公司的产品需求。
(c)X 集团开始在亚洲国家采购鱼类。该公司的成立,是为了管理和扩大 X 集团在亚洲的供应商网络。
2. 安排
(a)根据该公司与 Y 有限公司订立的协议(「该协议」),该公司会替 Y 有限公司进行采购,以及提供采购支援和该协议所载的其他服务,并为此向 Y 有限公司收取报酬。
(b)该公司会在供应商所在的亚洲国家聘请当地雇员,以提供该协议所载的所有服务。除非香港有供应商,否则该公司不会在香港设立办事处、聘请雇员、委聘代理或开立银行户口。
3. 裁定
如该公司没有在香港提供服务,而香港亦没有供应商,则该公司根据该协议提供服务所得的利润无须课缴香港利得税。
- 离岸收入的免税申请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 香港税局在判断纳税人的免税申请时,会主要从如下整体涉及因素考量,具体包括:
● 该公司在香港有无营运的办公地点(不包括注册地址);
● 在香港以外地区,有没有营运地点;
● 有否在香港招聘员工;
● 董事和员工到香港的次数和停留时间;
● 跟客户和供应商协商和签定合同 – 是否在香港发生;
● 有否香港客户或供应商;
● 产品有否运到香港,或只是转口经过香港;
● 产品的检查和测试是否发生在香港。
一般来说,利用香港银行账户处理财务,并不影响免税申请。
- 香港税务局提供贸易收入免税申请个案(1)
- 1. 业务背景
(a)某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在香港注册成为法团。
(b)该公司的业务,是在香港以外的地区销售加工水果及食品。该公司会从亚洲区的供应商(香港除外)购入货品,然后转售给顾客,主要客源在欧洲及其他国家,但不包括香港。
(c)该公司在台湾及印尼都设有办事处。两位董事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并分别留驻于印尼及台湾。在印尼的办事处,现有两位市场推广及采购员工。该公司准备额外招聘市场推广及采购员工,派驻在即将成立的泰国办事处。
(d)由于买卖业务的洽谈过程将会在不同国家进行,因此须设立一个中央行政部门,专责管理及统筹各地雇员及董事的工作。该公司选择了香港作为「中央行政处」,协助行政工作。
(e)该公司遂计划在本港成立办事处。香港办事处的员工将负责以下工作:
i.根据香港境外的相联单位所订立的买卖合约,向香港以外的顾客开出发票(非订单),或从供应商接收发票(非订单);
ii.办理信用证;
iii.管理银行帐户、付款及收款;以及
iv.备存会计记录。
2.安排
(a)该公司计划与一家印尼供应商 S 有限公司订立购货合约,并与一家美国客户 C 有限公司订立销售合约。
(b)S 有限公司是台湾董事在印尼公干时找到的,而 C 有限公司则是印尼董事在一个德国食品展览中觅得;该公司是在香港境外透过电邮与供应商及客户联络。
(c)该公司与 S 有限公司及 C 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在香港境外安排由 S 有限公司直接付运到 C 有限公司,货品不会途经香港,亦不会在香港囤货。
(d)香港办事处负责开出或接收发票、办理信用证、管理银行帐户、付款及收款,以及备存会计记录等职责。
3.裁定
该公司与供应商 S 有限公司及客户 C 有限公司交易所得的利润无须根据《税务条例》第 14 条课税。是项裁定仅适用于该公司与本文内确认的有关供应商及客户所进行的交易。
- 香港税务局提供贸易收入免税申请个案(2)
- 1. 业务背景
(a)一家私人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2 月在香港注册成为法团(下称香港公司)。
(b)香港公司的业务是买卖电脑产品、母板及晶片等。
(c)除注册地址外(这个地址是属于一间独立的秘书公司,而该秘书公司,专门提供向公司注册处递交周年报表的服务),香港公司在香港没有设立任何办事处,也没有雇用任何雇员。
(d)香港公司声称由注册成立日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营业,因此 2000/01 课税年度提交的是零利润利得税报税表。
(e)香港公司的董事全属台湾居民。最终控股公司 T 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此外,集团在 2000 年 7 月在深圳设立生产厂房,名为 M 有限公司,以扩展生产业务,并享受国内较低的生产成本。 T 有限公司及 M 有限公司的董事亦是台湾居民,他们毋须为香港公司在香港履行任何职务或作任何决策。
(f)香港公司在 2001/02 年度开始与 T 有限公司及 M 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g)香港公司的供应商及顾客只限于集团海外公司。
(h)香港公司在香港及台湾两地都开有银行户口。 T 有限公司的职员负责,并获授权,处理香港公司的银行来往。
(i)由于香港公司在香港没有任何职员,所有与 T 有限公司及 M 有限公司的购货及销货交易都是由在台湾的 T 有限公司的职员代为执行。
2. 安排
(a)香港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充当台湾与国内交易的中介人。
(b)T 有限公司向台湾及海外的供应商采购原料,转交 M 有限公司在国内加工。
(c)M 有限公司所需的原料,须以香港公司名义进口。 M 有限公司向 T 有限公司发出购货订单,以香港公司为受单人,购买并进口原料。而香港公司会提价某个百分比,然后把原料转售给 M 有限公司。
(d)在台湾的 T 有限公司的职员收到购货订单后,便会代香港公司确认并签署订单,然后制备有关销货发票及装箱单,发给 M 有限公司。
(e)M 有限公司把原料加工并装嵌为制成品。但不会直接出售给 T 有限公司, M 有限公司先出口售卖给香港公司。然后, T 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向香港公司发出购货订单订购有关制成品。香港公司出售制成品给 T 有限公司时不会提价。
(f)T 有限公司出售有关货物给最终买家,包括在台湾及海外的顾客及集团公司。
(g)原料及制成品都不会在香港存货。原料由 T 有限公司或其他供应商运出,直接进口到深圳。制成品可直接由深圳的生产厂房付运,或经香港转运到 T 有限公司或其最终买家。
(h)除销货给 T 有限公司外,香港公司也销售少量货物给集团在墨西哥及日本的公司。香港公司向墨西哥公司购买原料或销售制成品都不会提价,但销售零件给日本公司时则会提价某个指定的百分比。
(i)香港公司把得自集团公司交易的提价,拨作公司利润。
3.裁定
香港公司的存在,是作为台湾与国内交易的中介人,公司帐目内的入帐利润毋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香港税务局提供贸易收入免税申请个案(3)
- 1. 业务背景
(a)有关公司在香港成立,从事煤及化学品(「有关产品」)的贸易业务。
(b)有关公司是 R 集团的成员。 A 国居民 Y 先生是 R 集团的主要股东、主席及行政总裁,他亦是有关公司的唯一董事,他紧密地管理有关公司的业务及运作。
(c)有关公司于 A 国有一间名为 H 公司的关联公司, H 公司在 A 国成立,是有关产品的供应商。
(d)有关公司的业务全部都是 Y 先生于 R 集团或 H 公司在 A 国的办事处进行。实际上,应 Y 先生的要求, R 集团内的其他职员不时会协助 Y 先生管理有关公司的业务。
2. 安排
(a)有关公司只向 H 公司购入有关产品,然后转售予香港及 A 国以外的顾客。有关公司的供应商及顾客均不在香港。
(b)有关公司没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为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法定要求而设的注册办事处除外)、聘用任何董事、雇员或委聘任何代理人。赚取业务利润的所有商业活动(包括财务及会计、船务安排、洽谈、议定及执行买卖合约)均由 Y 先生及 / 或 R 集团或 H 公司的职员所述的情况于 A 国进行。
(c)有关公司在香港开设银行户口,以收取顾客的货款及付款予供应商。 Y 先生于 A 国处理香港银行户口的往来。香港银行户口往来的文件均由 R 集团或 H 公司的职员于 A 国拟备,待 Y 先生批核后,有关文件会传真到有关的香港银行处理。
(d)有关产品会直接由 A 国付运到顾客所在地的海外港口,货物不会在香港转载。
3. 裁定
有关公司根据上述安排所得的利润无须按《税务条例》第 14 条缴付香港利得税。
- 香港公司做帐哪些费用可以抵掉利润?
- 只要该笔费用支出是用于公司运营支出,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费用抵扣。例如常见费用:董事工资,员工工资,商业注册费,房租,管理费,维修费等等。
- 香港公司做账有哪些资料需要准备?
- 一、 按月按每一单业务的整理单据:
1、 客户采购订单或合同
2、 销售发票
3、 银行进账收款水单及对应的银行收款通知费等银行手续费水单
4、 公司向供应商下达的采购订单或合同
5、 购货发票
6、 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银行水单
7、 运输(海运)费、报关等到与该单业务有关的费用
8、 银行月结单及水单
二、 与股东、客户往来款收付的收据及银行水单
三、 存、取现金回单
四、 工资、房租、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用类单据按月分类汇总整理。
- 什么时候办理香港公司年检?
- 香港政府要求香港公司在成立周年日时申领新的商业登记证和递交周年申报表,如有逾期将导致不必要的罚款支出和信用风险。
- 香港公司逾期没有办理年审会有什么后果?
- 香港公司不办理年审严重的后果是罚款,也有可能收到香港法院传票。如果您想在注册香港公司后不做年审,可以在公司注册的有效期内提前3个月向香港注册处和香港税务局申请注销公司,如果不做香港公司年审年报也不做注销公司,会产生罚款(注:该罚款随香港政府的浮动而浮动)。
1、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42天但不超过3个月 罚款HKD 870元。
2、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罚款HKD 1,740元。
3、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罚款HKD 2,610元 。
4、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9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罚款HKD 3,480元。
- 香港公司涉及哪些税项?
- 香港公司税种主要为三大类: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
利得税税率为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16.5%。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公司在香港本地经营及运作所赚取的利润,香港税制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只针对源自香港所得利润进行征税,离岸经营所产生的利得是豁免征税。由于很多国内客户虽然在香港成立了公司,但没有在香港经营(例如并无在香港开设办事处、租赁写字楼或招聘员工),此类情况都是无需缴付香港利得税。但是需要注意,在香港本地银行户口有款项的往来及在香港有注册地址并不等同于「在香港有经营及运作」。
物业税的税率是根据拥有物业所产生的租金收入,按照16.5%计算所征税。
薪俸税是根据个人薪金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负税上限不超于总薪金收入的17%。
- 注册香港公司后,何时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报税务情况?
- 香港有限公司成立后第十八个月会收到香港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收到报税表后您需要咨询专业的会计师为您公司做税务申报。
利得税报税表必须在三个月期限内完成提交回香港税务局。如之后每年也会收到政府的利得税表,根据三类不一样得会计结账日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除非该公司以往做账是亏损,税局会另外再发出税表。 - 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否一定需要纳税?
- 在香港注册公司不一定都需要纳税,但公司每年都需要做税务申报。
是否需要缴税首先看该公司是否已经营运,其次看该公司是否有产生盈利,最后评定该利润所得是否来自于香港。 - 如公司尚未营业,收到报税表应如何处理?
- 香港公司成立后如尚未营业,利得税报税表亦必须填妥后提交到香港税务局,无营运的公司可做无营运零申报。
- 香港公司报税后,收到税务局发出的三年不发税表通知书,是否表示我的公司这三年都不用审计申报?
- 收到自主申报通知书,不表示三年不用做账审计报税,只说明税务局评定公司在一个评税年度内是亏顺的,不会主动发出利得税报税表。
在此期间,公司每年还是需要做账审计申报,如果该年度公司有盈余,又无收到税表,则需要主动向税务局申请报税表做申报。 - 税法规定不源自于香港的利润是可以豁免税收,那我的业务都是离岸性质的,为什么还要做账出审计报告去报税?
- 香港税法规定香港注册的公司所得海外盈利是不用交税金,但您仍需要通过做账出审计报告去披露企业利润产生所在地,才可以向税局证实我没有应评税利润。
- 香港公司的会计结账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 在香港成立公司,税局按照3类结账日期来规定税表提交日。
“N”类公司:即公司结账日期介于去年4月份~11月份,此类公司收到税表需要在一个月之内提交。
“D”类公司:即公司结账日期介于去年12月份,此类公司收到税表后可以延期至8月15日之前提交。
“M”类公司:即公司结账日期介于当年1月~3月,此类公司收到税表后可以延期至当年的11月15日之前提交。
- 香港公司以往年度亏损能否抵消当年所产生的利润?
- 公司于某一年度所产生的亏损,香港税法给予年度结转用于抵消公司随后年度所产生的利润。
- 什么叫做暂缴利得税?
- 利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所征收。
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当该年度的利润评定后,以往已预先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税额,如果该年度没有应交税额,税局会退还至公司。 - 我的银行账户不是在香港本地银行开立,香港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否无须在香港报税?
-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所有香港公司都有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财务状况的义务,而不分其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若企业的收入不来源于香港,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缴税。
- 除了采购成本,还有那些成本费用可以冲抵公司的利润?
- 原则上只要该笔支出是用于公司营运,都是可以冲抵公司的税前利润。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捐赠等。